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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取保、监居还是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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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开启了成神之路,装备首先就得配齐!可是,到目前为止,王泽还在遥远的地方嗷嗷待哺呢,这可如何是好?这会不会让王琳他们质疑我们律所的专业水平与专业能力?还是抓紧研究变更强制措施吧。刑事领域的强制措施主要有在押(也就是在判决未生效之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依法关押在看守所)、监视居住(包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住处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其中取保候审是适用于犯罪情节更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根据案件所处阶段的不同所进行的区分)的主观恶性(也可称再犯危险性)、社会危险性均更轻的案件。那么回归本案,王泽触犯的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说明王泽的主观上并具有积极追求犯罪结果发生的目的、而王泽这么多年虽然消费如流水但没有任何的前科,说明他不是犯罪型人格,如果没有后续转移死者的行为,王泽是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的。但是现在转来转去又回到了关键点,王泽转移的行为和受害人最终死亡之间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还是说死者的死因主要是因为当时的撞击?即使按照王泽所言,他当时的车速并不快,但是对于一个老人来说,身上这么多年积累的基础病就极易导致仅是被轻微的冲撞就发生不可挽回的后果,所以现在还是得确定老人基本的、撞击时后、警察出警后、以及最后送医时的身体状态,如果这一点确定了,那么不仅是对王泽的强制措施变更极为有利,也将会成为王泽辩护材料的杀手锏!还有就是……碰瓷式自杀的可能性,也对于王泽的量刑幅度极为重要。李珊回到办公位上,边认真记录着本案的关键点,边认真思考着本案的辩护方向。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李珊检索相关法律规定并梳理好大致的工作方向后,经请示刘律后找了一名律师助理,拿着律所出具的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两人一同前往死者就医的那家医院。李珊边开车边祈求着,医院一定要配合啊!到达医院后,经出示律所开具的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二人被引导至院长的办公室,李珊在路中佯装要去WC,趁机和刘律汇报尽快让王琳联系一下院方看看是否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促使院方能为此次调查减少一些拦阻,最好再能多一些配合。挂断电话后李珊假装洗手整理衣服后走出了卫生间,后三人来到了院长办公室。经李珊自我介绍、出具介绍信及律师执业证,并说明此行的目的后,另李珊没想到的是院长顺手就从办公桌前递过来了死者的诊断书,上面写着:“……经诊断为经抢救无效死亡,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李珊接过诊断后,立即示意随行的律师助理记录下整个过程,待笔录书写后,院长也很是配合地签字确认了,李珊万分感谢的离开了。

也许是今天运气好,也许是刘律或王琳背后做了很大的努力,总之今天不算无功而返,但就是这个“经诊断为经抢救无效死亡,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的诊断书,其实对于本案目前的情况来说价值不像之前想象的那么大,但是有总比没有强吧。李珊暗自想着。

死者的身体状态在各个阶段现在来看是很难确定了,那么就只有……

于是,李珊回去和刘律汇报了今天的医院之行的收获后,又提出还是得从之前楼下那群人入手来准备材料、明确辩护方向。可是,《刑诉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及第四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以上两条说明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被告方是无权向受害人一方取证的,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禁区!这桩案件好似又一次走入了死胡同……

在李珊和刘律同样愁眉不展时,一阵急促地来电铃声响了起来,刘律拿起手机一看,朝李珊说道:“是王琳。”说着,接起了电话。李珊暗自搓手紧张地想着,王琳不会因为这么久了她儿子还是关押在看守所里而对我们所有意见吧,可别说是我们顶着压力继续代理这个案件了,她那边违约了,当然了高额的违约金对于她来说不过就是一个数字罢了,可千万别啊……在李珊深陷在自己的思绪中时,刘律那边已经挂断了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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