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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章 司法独立与分权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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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章 司法独立与分权制衡

朱简烜挂掉电话之后,就叫来值守的大学士和枢密使,按照自己的意思拟定几份圣旨,把刚才给大儿子的承诺落实下来。

然后再次考虑刚才儿子最后的那份建议。

在省级衙门拆分提刑按察使司,在府州县衙门设立专管刑狱的官员,按照前世的现代说法似乎就是「司法独立」。

大明现在的司法体系是不独立的,但是以前搞过。

大约是崇祯中后期的时候,在大明朝廷的直辖区域内,曾经尝试过搞司法独立。

按照朱简烜的判断,崇祯去搞司法独立的尝试,应该是受近后世西方文化的影响,理所当然的做出的选择。

并不是根据神洲本土的现实情况做的改革,所以最终也事实上完全失败了。

欧洲的司法独立是在权力斗争中产生的。

是欧洲的宗教丶国王丶领主三头统治,加上工商业群体夹杂其中导致的结果。

宗教法庭夺取世俗领主的权力,国王派遣法庭夺取地方领主的权力,城市的行业协会夺取封建领主的权力。

中世纪的欧洲,地方上的封建领主权力极大,本质上就是一个个的真正的土皇帝。

他们天然拥有包括死刑判决和批准权在内的一切权力。

教会丶国王丶自治城市,都想方设法的从领主手中夺取权力,他们都有着强烈而又持久的动力去做这件事情。

这些人不会特别在意司法独立的成本。

同时欧洲的地方基层管理,本来就是封建领主自己的权力和职责,教会和国王不但不会给他们发俸禄,反而还要收取税金。

自治城市工会也只会为自己获得的权力支付报酬和税金。

欧洲的立法权独立,也就是近现代议会的形成,也是工商业群体向国王夺权的结果。

所以欧洲的立法机构丶司法机构,都天然的与行政机构互相对立。

因为行政机构是国王和领主权力剩馀部分的延伸,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都是反抗者夺走的那部分。

欧洲国王是通过夺权完成中央集权的。

神洲古典时代没有类似欧洲的特殊环境,本来所有权力就默认都是属于皇帝和朝廷的。

皇帝皇朝廷还要给所有的官员发俸禄。

就算是有人意识到司法独立的好处,到底要不要实施的时候也会重点考虑成本问题。

一旦有其他的更重要的事情,就很容易放弃这种没有强烈需求的改革。

相比于欧洲的教会丶国王丶领主丶工会的四方角力,神洲古典时代的权力争夺更多的体现在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上。

神洲古典时代早期,地方主政官员的权力极大,除了军事之外的其他绝大部分事务都能管。

甚至很多时候军事也能管,地方官都是真正的封疆大吏。

州丶郡丶府丶县这种规模的行政区的资源和能量有限,主政官员就算是大权独揽也很难对中央朝廷造成太大的影响。

但是神洲的省级行政区的规模太大了,已经是春秋战国时期或者欧洲的大中型国家规模了。

一个人完全掌握一个省的资源和人力,在中央朝廷上也会有巨大的话语权,自然也最容易被皇帝和中央朝廷官员忌惮。

汉代发现疆域太大,郡县两级区划管不过来,于是设置了刺史作为地方监督人员,最终演变成了权力巨大的州牧。

到了隋唐时期,天下再次归于一统,皇帝为了避免州牧这种能量巨大的地方官出现,意图恢复郡县两级区划。

但是后来发现两级区划不现实,不得不另外设置了「道」,作为监查丶调查丶考察机构,结果再次逐渐变成了行政机构。

到了宋朝的时候,中央朝廷确定两级行政区划没有可行性,三级区划又容易在省级行政区形成地方割据,于是就开始在省级机构里面搞分权制衡。

宋朝围绕「路」这个机制,陆续设置了转运司丶提点刑狱司丶提举常平司丶安抚司这四个互不统属的机构。

转运司负责财政,提点刑狱司负责司法审判,提举常平司专管榷场事务,安抚司负责军事。

四个机构统称四监司,他们都带有「监查」和「临时」的背景,也没有单独设立负责一路行政权的机构。

所以宋代的「路」不能算是正式的一级行政区。

到了明代,有了三司加上监查御史,正式落实了三级行政区划,也正式落实了省级机构分权。将地方权力完全分成了四份。

布政使司,专管常规政务包括财政,这是最简单最基本的机构,也是宋代所没有的。

提刑按察使司,负责刑狱和地方监督,监督其他的地方官员,监督水利丶屯田丶驿站丶招兵丶警备相关的工作。

都指挥使司,负责管理地方卫所,镇守地方。

监察御史,负责巡视地方。

神洲的地方分权,是将地方权力做合理的拆分,是单纯的职责层面的分担和制衡。

是中央与地方的斗争导致的,不是同级别官员内部的斗争导致的。

同级不同类型官员之间没有直接的利益对抗关系。

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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